民航局有关规定:
国家民航局对航空障碍灯的设置作了详细规定,现摘录重点如下:
1) 在高层建筑物(如高层楼房、电厂烟囱、通讯铁塔或其他类似建筑物)的顶部必须设一个或几个航空障碍灯,以助航安全。 障碍灯必须安装建筑物顶端上1.2米~3米之间。
2) 建筑物高于周遍地面45米以上必须在中间层加设障碍灯,加设中间层障碍灯的位置要尽量作到每层灯器之间距离尽可能相等,采用低、中光强障碍灯之间距离必须不超过45米。(设置灯器层数N=物高米/45米)
3) 广大的建筑物,设置灯器应充分考虑建筑物每个角,要做到从每个角都能看出建筑物的轮廓,水平方向要参考每层 ≤ 45米的设计要求。
4) 高于150米的高建筑,再顶端必须设置高光强航空障碍灯,并且要于中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以显示其存在。
二、 各种光强障碍灯的选用(H为建筑物高度)
45米 ≤ H ≤60米,采用低光强GZ220-6、 GZ220-7型障碍灯
60米 ≤ H ≤ 105米,采用中光强GZ220-7、7B型和GZ-155型组合使用
105米 ≤ H ≤150米,采用高中光强GZ220-7B型和GZ-155型组合使用
H ≥ 150米,采用中,高光强GZ-155型和GZ-90型组合使用
灯器设计要求采用GZ系列长寿命航空障碍灯
三、 障碍灯的有效光强分别为:
1) 低光强障碍灯有效光强150cd , 红色闪光或常明。
2) 中光强障碍灯有效光强1600cd,一般为红色闪光。
3) 高光强有效光强4000cd,一般为白色闪光(背景强度〈 50cd)
四、 防雷保护:
1) 顶端设置的障碍灯应安装避雷器,避雷器部分应于避雷带等设施紧密相连。
2) 建筑物中间部位的灯器,需采用金属网罩加以保护,并与灯器的金属部分均作良好接地处理。